约定销售额200万元实际卖出12万元,直播带货方应退还多少钱

2021-07-20展示 3千次浏览 217次
直播带货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晰自身权利义务,在出现纠纷时依法维权。

传媒公司为服装品牌直播带货,约定销售额200万元,实际却只卖出了12万元,双方为预付的20万元佣金闹上法庭。面对这样的直播效果,直播带货方究竟应退还多少钱才算合理合法?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服装销售直播效果惨淡,双方闹上法庭

2020年11月,某服装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了某品牌《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主办品牌专场直播推广活动,传媒公司通过其抖音账号进行直播推广销售活动。

直播结束后,服装公司认为,自己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此次直播推广效果并未达到预期销售额。因张某与传媒公司共同经营此项目,没有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未达标实际销售额部分的佣金,服装公司认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于是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退回上述款项共计13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合同中已对佣金的使用方法、销售额未达标的退款比例进行了约定,其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转账4万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直播带货合同应明晰权利义务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佣金20万元的预付义务,被告依约履行了直播销售原告相应产品的义务,但实际销售额12万元低于约定的销售额20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应当根据被告完成的实际销售额的相应比例向被告支付3万元。

对于被告主张按照预付佣金20万元的10%即2万元退还,法院认为这显然被告的理解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应有之义,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原则。故被告应退还17万元,扣除其已经退还的4万元,还应退还服装公司13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购物形式,在给消费者提供实惠便利、助力商家品牌推广的同时,货品提供方和推广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需要依法进行裁量。本案提醒直播带货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晰自身权利义务,在出现纠纷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