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作为仙桃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2年至2014年8月份期间,拖欠该公司9名工人共计24.9万余元,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后其选择逃匿。后经公安机关追逃,于2020年11月将严某某抓获归案。
经承办人认真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核实有关证据后,认定犯罪嫌疑人严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对严某某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数额较大指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服装八场提醒